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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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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發文字號:輔參字第0930003331號 主旨:辦理已領退伍金再就業軍、士官兵繳存輔導會之退伍金發還作業。 依據:依本會「發還自謀生活就業士官兵繳存之退伍金作業規定」與「輔導外介就業自謀生活軍官繳存退伍金發還作業規定」辦理。 公告事項: 本會對已領退伍金再就業軍、士官兵繳存本會無息保管之退伍金,曾於七十年十一月與七十一年三月通知與公告辦理發還作業,惟至今尚有部分人員仍未申領繳存之退伍金,請尚未辦理申領繳存退伍金人員,於公告日起一個月內,檢附原繳回收據正本,逕寄本會第三處(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二二二號),以便辦理發還作業,屆期無人申領之退伍金,將予繳存國庫。 主任委員 高華柱(點閱次數:19240)